12月24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关于港口建设费征收政策执行到期有关工作的通知》,决定港口建设费征收至2020年12月31日止,即2021年1月1日起全面停止征收。
港口建设费征收时间为2011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自2021年1月1日零时起,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内所有货物不再征收港口建设费。停征时点以载运货物的船舶进出港口时点为准,无法判定船舶进出港口时点的,以船舶靠离泊时刻为准,以船舶AIS轨迹或VTS轨迹辅证。
根据后续工作部署,停征后续工作计划于2021年3月31日前全部完成,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为停征过渡期。文件全部内容如下图所示:
为应对今年疫情对宏观经济和市场主体的冲击,政府一直重视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强化阶段性政策与制度性安排相结合,助力企业纾困,促进外贸稳定发展。
事实上,3月16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就发布《关于减免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公告》,进一步明确免征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自2020年3月1日零时起至2020年6月30日24时止执行,以船舶进出港时点为准。而在6月24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再次提出,决定将免征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24时。这也就意味着,今年至3月份起已未征收港建费,而本次通知则表示未来港建费的全面停征。
转自:海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