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都有哪些海关相关新政策、新规定开始实施?快来了解一下吧!
01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9号
关于解除西班牙、斯洛伐克禽流感风险警示的公告
根据风险分析结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认可西班牙和斯洛伐克为禽流感无疫国家,解除依据原质检总局2016年第17号风险警示通告对上述国家的禽流感疫情禁令,允许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禽及其相关产品进口。自2019年10月31日起实施。
关于解除西班牙、斯洛伐克禽流感风险警示的公告
02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1号
关于调整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货物舱单电子报文格式的公告
为确保“两步申报”业务改革顺利推进,切实加强海关对水运和空运进出境舱单的管理,根据海关总署2019年第144号公告,我署变更了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货物舱单电子报文格式,主要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载舱单”“理货报告”“运抵报告”“出口落装改配申请”“分拨申请”“分流申请”等报文格式,具体见《中国海关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货物舱单报文格式XML Schema》《中国海关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货物舱单报文格式制定说明》《中国海关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货物舱单报文格式变更说明》。自2019年11月15日起实施。
关于调整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货物舱单电子报文格式的公告
03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2号
关于开展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服务的公告
为促进贸易安全与便利,增强企业对进出口贸易活动的可预期性,海关总署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进出口企业先期了解进口商品样品归类的需求,海关总署对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服务有关事项予以公告。公告对预先归类咨询服务申请人、申请范围、申请通道、海关回复期限、预先归类法律效力等事宜予以明确。自2019年12月20日起实施。
关于开展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服务的公告
04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3号
关于进口巴西棉籽粕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西联邦共和国农牧业和食品供应部关于巴西棉籽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巴西棉籽粕进口,具体检验检疫要求见公告附件。自2019年11月10日起实施。
关于进口巴西棉籽粕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05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4号
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鲜食甜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内阁下属国家植物检验检疫局关于乌兹别克斯坦鲜食甜瓜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乌兹别克斯坦鲜食甜瓜进口,具体检疫要求见公告附件。自2019年11月10日起实施。
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鲜食甜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06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5号
关于进口老挝甘薯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林部关于老挝甘薯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老挝甘薯进口,具体检疫要求见公告附件。自2019年11月10日起实施。
关于进口老挝甘薯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07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6号
关于进口西班牙橄榄粕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西班牙农业、渔业和食品部关于西班牙橄榄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西班牙橄榄粕进口,具体检验检疫要求见公告附件。自2019年11月10日起实施。
关于进口西班牙橄榄粕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08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第177号
关于解除美国禽肉进口限制的公告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解除原质检总局、原农业部联合发布的2013年第19号、2013年第103号、2014年第58号、2014年第100号、2015年第8号公告对美国禽肉进口的限制,允许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要求的美国禽肉进口。自2019年11月14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关于解除美国禽肉进口限制的公告
09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8号
关于调整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货物申报要求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内销货物享受优惠关税待遇,海关总署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于出区域(场所)内销时申请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除《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和《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农产品外,在货物从境外入区域(场所)时,其收货人或者代理人不再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有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填制要求填报进口报关单或者进境备案清单。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6号、2014年第96号和2016年第53号同时废止。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关于调整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货物申报要求的公告
10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9号
关于进口哈萨克斯坦饲用小麦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饲用小麦粉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哈萨克斯坦饲用小麦粉进口,具体检验检疫要求见公告附件。自2019年11月21日起实施。
关于进口哈萨克斯坦饲用小麦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11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0号
关于禁止特殊物品过境相关事宜的公告
为筑牢口岸检疫防线,保障我国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生物安全风险较高,禁止过境。自2019年11月21日起实施。
关于禁止特殊物品过境相关事宜的公告
12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1号
关于进口埃塞俄比亚绿豆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埃塞俄比亚绿豆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埃塞俄比亚绿豆进口,具体检验检疫见公告附件。自2019年11月21日起实施。
关于进口埃塞俄比亚绿豆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13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2号
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精神,海关总署决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对海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其中“审批改为备案”2项,“实行告知承诺”1项,“优化审批服务”12项。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
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公告
14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3号
关于公布第四批准予备案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名单的公告
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海关总署将第四批准予备案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名单予以公布(详见公告附件)。自2019年11月28日起实施。
关于公布第四批准予备案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名单的公告
15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4号
关于进口菲律宾鲜食鳄梨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菲律宾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菲律宾鲜食鳄梨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菲律宾鲜食鳄梨进口。现将进口菲律宾鲜食鳄梨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自2019年11月29日起实施。
关于进口菲律宾鲜食鳄梨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