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跨境出口电商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2018年9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 ) ,文件规定: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该政策发布前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已经开始试点。
该政策发布前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已经开始试点。出口的货物取得不了购货发票是跨境电商普遍存在的问题,没有购货发票按照规定需要出口征税处理,严重影响跨境电商的发展。财税〔2018〕103号虽然对增值税、消费税免税做出了规定,但还存在一个比较大的问题: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导致采购成本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于政策的推行也是很不利的!跨境出口企业都期待出台更加便利企业的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而在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出台,给跨境出口企业解决了一个合规核心问题。公告全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