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出口货物劳务留存备查合法有效进货凭证有哪些?
答:出口货物劳务留存备查的合法有效进货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及其他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拍卖成交确认书及有关收据、资产重组文件、无偿划转的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三条第(二)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按《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
办理免税申报手续时,应将以下凭证按《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载明的申报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第4点: 属购进货物直接出口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他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九条规定
以下出口货物劳务应按照下列规定留存备查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从依法拍卖单位购买货物出口的,将与拍卖人签署的成交确认书及有关收据留存备查;
(二)通过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资产重组方式设立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重组前的企业无偿划转的货物,将资产重组文件、无偿划转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