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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出口日本不再享受关税优惠!对企业影响及应对策略

来源:海运网 发布时间:2019-03-25


日本财务省决定自2019年4月1日起不再给予中国输日货物普惠制关税优惠。自2019年4月1日起,海关不再对输日货物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及相关日本进料加工证书。海关总署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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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48号
(关于不再对输日货物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公告)

  

根据日本驻华大使馆通报,日本财务省决定自2019年4月1日起不再给予中国输日货物普惠制关税优惠。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4月1日起,海关不再对输日货物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及相关日本进料加工证书。


二、如输日货物发货人需要原产地证明文件,可申请签发非优惠原产地证书。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3月22日



日本对华普惠制关税优惠终结的影响和对策

文/旅游商报社特约撰稿人、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梁建伟


日本财务省2016年11月宣布重新调整“特惠关税”制度的对象国,将中国、墨西哥、巴西、泰国和马来西亚5个国家从发展中国家关税减免名单中剔除,从2019年4月1日起日本将全面终结对我国的普惠制关税优惠政策。


一、什么是普惠制关税优惠


普惠制关税优惠是一种普遍优惠的关税制度,简称GSP(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是指发达国家对在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生产并出口的工业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目的是扩大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工业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出口,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外汇收入,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加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


普惠制是发展中国家经过长期斗争后获得的胜利成果。1968年第二届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通过了建立普惠制的决议,决定以10年为一个阶段实施普惠制:1971年至1981年为第一阶段,1981年至1991年为第二阶段,1991年后为第三阶段。1971年7月欧洲共同市场首先制定实施了普惠制方案,目前全世界共有16个普惠制方案,有170多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享受普惠制待遇。


普惠制的主要原则是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普遍原则是指所有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工业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优惠待遇;非歧视原则是指应使所有的发展中国家都无歧视的、无例外的享受普惠制待遇;非互惠原则是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特别的关税减让,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给予同等待遇。


享受普惠制待遇的商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原产地条件:受惠国出口的商品要获得普惠制关税优惠的待遇,该商品必须在受惠国进行生产和制造,其中所使用的进口原料或零部件必经过充分的加工,使这些进口原料或零部件有了实质性的改变,或者符合给惠国提出的其他条件。


(2)直接运输条件:出口商品不但要在受惠国生产或制造,而且必须直接从受惠国运往给惠国。通过第三国的,必须在第三国海关监管之下,不能投入当地市场销售或交付当地使用,更不能在当地进行再加工。


(3)有效证明条件:享受普惠制待遇必须持有受惠国政府签发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即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格式A,简称GSP FORM A。FORM A证书是受惠国的商品出口到给惠国时享受减、免关税优惠待遇的法律凭证。


曾经给予我国普惠制关税优惠待遇的国家共有39个:欧盟27国(德国、英国、荷兰、意大利、法国、西班牙、比利时、瑞典、丹麦、希腊、奥地利、芬兰、葡萄牙、爱尔兰、卢森堡、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塞浦路斯、马耳他、罗马尼亚、保加利亚)、日本、加拿大、瑞士、澳大利亚、挪威、俄罗斯、白俄罗斯、新西兰、土耳其、乌克兰、哈萨克斯坦、列支敦士登公国。其中欧盟已于2015年1月1日取消中国普惠制优惠待遇。


二、日本对华普惠制关税优惠情况


日本是我国第四大出口目的地国,是我国重要的贸易伙伴。日本自1971年起实施普惠制方案,1980年4月1日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是对我国出口商品关税优惠幅度最大的普惠制给惠国之一,日本的全面普惠制优惠对我国商品出口日本市场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日本政府从2011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实施第五个十年普惠制阶段,在该阶段内,日本对世界上151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实施普惠制关税优惠待遇。中国是日本最大的进口来源地,日本自中国进口的主要商品为机电产品、纺织品及其原材料和化工产品。日本每年从中国的进口额超过10万亿日元,远远大于从其他国家的进口。据日本财务省统计,截至2010年3月的过去一年中,享受日本普惠制优惠待遇的进口商品总货值为16万亿日元,其中来自中国的占了86%,货值近14万亿日元。日本国内舆论普遍认为,目前具有较高国际竞争力的中国商品如果继续享有日本市场的普惠制关税优惠待遇,将对其国内产品造成不正当竞争的不利局面。为此,日本政府已多次调整、削减中国商品的普惠制优惠待遇。在这种情况下,日本政府为其国内自身经济发展考量,取消中国商品普惠制优惠待遇是必然趋势。


三、日本对华普惠制优惠终结的影响和对策


此次日本政策调整,是继欧盟2015年对华普惠制“毕业”后,又一个普惠制给惠国将中国剔除出受惠国行列。根据日本最新的普惠制政策,从2019年起35%-90%以上的我国原产有机化学品、塑料制品等传统优势商品将不再享受日本普惠制待遇。之前日本给予我国的关税优惠平均约为3%,这就意味着我国每年约120亿美元的输日商品的平均关税整体上浮约3%,部分商品甚至上浮高达10%。据估算,日方此举将导致我国输日货物的关税成本增加近3亿美元,将一定程度削弱我国商品在日本市场的竞争力。


我国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在华日资企业将受到巨大冲击。首先,日本取消我国普惠制优惠待遇,对纺织品等劳动密集型中国商品的冲击最大。据统计,中国输日纺织品在日本进口市场的占有率达到60%以上,日本普惠制取消后的关税上涨效应,中国纺织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首当其冲。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在取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同时,却保留了越南、柬埔寨、印尼、孟加拉等东南亚国家的普惠制待遇。而这些国家正是我国商品在日本纺织品及原材料市场的主要竞争对手。近年来,由于我国劳动力成本及物价水平不断上涨,纺织等行业用工成本平均高出东南亚国家1-3倍。日本普惠制新政实施后,我国纺织品及原材料在日本的进口关税税率将比上述国家高1.06-14.2个百分点,我国相关商品在日本市场将面临更加严峻的竞争形势。


同时,机电、化工产品作为我国对日出口的另外两种主要商品,也将受到严重冲击。目前我国输日机电、化工产品仍然由在华日资企业占主导地位。众多日本企业从中国进口相关原材料,或将中国作为生产基地生产产品后返销日本,不能享受普惠制待遇将使这些日本企业的生产布局和商品价格受到巨大影响。在华日资机电、化工企业撤出中国的趋势将越来越明显。据日本贸易振兴机构的调查显示,随着中国劳动力成本及物价水平的不断上涨,再加上日本普惠制优惠即将终结的负面效应加速发酵,在华日资企业拟缩小投资规模、撤出或转移到第三国的比例已超过10%。


采取多元策略应对负面影响。


第一,充分利用自贸协定享受关税减免,规避普惠制优惠取消对我国出口贸易产生的影响。目前,中国已签署自贸协定14个,涉及22个国家和地区,初步形成了周边自由贸易平台和全球自由贸易网络,这为企业打开了更广阔的国际市场,出口企业应善加利用。


第二,出口企业可采取市场多元化策略,积极开拓欧盟、日本等传统市场之外的新兴市场,如其他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与哈萨克斯坦等国家,以继续享受普惠制优惠。


第三,政府加大资金扶持和政策倾斜力度,引导企业充分发挥在劳动力素质、产业集群、配套能力等方面的优势,加快产业升级、科技开发和自主品牌建设,努力培育以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竞争力,将低成本优势转变为产业链齐全、人才集聚、市场巨大等要素的综合优势,逐步摆脱对价格优势的依赖。


第四,我国企业应积极响应国家“一带一路”的战略布局,加快产能走出去的步伐,到仍然享受普惠制待遇的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投资建厂,将工业生产转移到其他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将原料和零部件出口至上述国家,深加工后再出口到普惠制给惠国,“曲线”利用普惠制原产地规则,继续享受普惠制带来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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