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金融体系内,大宗商品在库及在途融资已成为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中国现行法律规则下,仓单、提单等货权单据的规范性、法律效力及流畅及时的处置体系等有关“基建设施”尚未形成,从而影响到了物流金融的发展。
2017年,中国社会物流总额为252.8万亿元。相比高速增长的市场,相关法律体系建设却存在滞后乃至混乱。目前,我们还没有一部完整的仓储物流法。现行的物流类法律法规涉及部门众多,如交通、铁道、航空、内贸、外贸、工商等,存在不协调的现象;法律层级众多,存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及各种物流标准、技术规范。
现实生活中,对于在途货物融资而言,最大的障碍在于各类在途货物提单的法律属性缺乏明确依据。在法律属性上,众多物流单据中只有“仓单”具有明确的“受限制的物权性有价证券”这一法律属性。
然而,近年频频爆发的电子交易风险事件,使得曾经被理论界寄予厚望的电子仓单意外地成了阻碍仓单“唯一性”的绊脚石。在相关案件中,为打破电子仓单造成的僵局,当事方不得不退回纸质仓单的传统模式,却又面临一批货物只能对应一张仓单的限制。一系列问题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不仅增加了法院办案的难度和周期,而且会伴随大宗商品价格的剧烈波动给货权人和金融机构造成损失。
基于种种现实挑战,要完善相关金融“基建设施”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鉴于“仓单质押”这一金融产品具有极大的市场需求,可适时制定完整、专业、符合时代特征的专门法律法规。在这方面,不妨借鉴其他国家的一些立法实践,如德国的《指示仓单规则》和《德国商法典》、美国《统一商法典》和《美国仓单法》、日本的《仓库业法》和《日本商法典》等。
其次,在标准化法律体系的建设过程中,需进一步厘清法律概念内涵。目前,在实际仓储服务业务中存在不少法律概念与实际单据脱节的情况,既存在使用“入库单”、“出库单”来代替“仓单”的做法,还存在以“仓单”之名行“入库单”、“出库单”之实的做法。
事实上,仓单与入库、出库单有实质上的区别。它不仅是仓储物入库的收据,而且是记载保管人和存货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以及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而仓库入库单仅为仓储物入库的收据,或由保管人开具的证明仓储物已由保管人接收的单据。
最后,在产业结构大调整的背景之下,涉及实体产业的金融产品风控难度有必要进一步降低。就物流金融领域来看,仅从法律层面明确仓单的法律性质和流转规范还远远不够,应当细致厘清伪造仓单、虚假仓单及重复质押等违法事件中,存货人、仓储方、质检方等钻了哪些空子。
进一步来看,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无法进入实体产业,表面上看是经济政策导向的问题,但究其根本还在于“基建设施”和基础体系建设的不足。金融机构作为逐利性和风控性并存的主体,只有以完整的法律体系解决其在风控性上的顾虑,再用优惠政策帮助其完成逐利性目标,才能夯实资金进入实体产业的“高速公路”。